浙江在线09月16日讯
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毒驾”现象在一些城市开始出现,一个毒瘾发作的人开车,其社会危害可能比“酒驾”更大。“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9月5日下午2点左右,在G50沪渝高速公路浙苏省际卡点,湖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治超行动中发现驾驶浙E牌照小型越野轿车的周某精神恍惚、行为乖张,民警盘问后发现周某涉嫌吸食毒品,随即将人车控制。该男子毒令智昏,竟然还口出狂言说自己是什么溜冰专家。后经尿液检测,驾驶员周某尿液呈阳性,涉嫌吸食冰毒。该驾驶员也成为全市首位因“毒驾”而被注销驾驶证的吸毒人员。
“‘毒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吸食合成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隐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月2日,湖州市《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对“毒驾”行为被查获的“瘾君子”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发现,《规定》中明确,交警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和审验时,应将其身份信息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对具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和审验时,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其进行吸毒检测。对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申请人、被审验人持吸毒检测结果通知书到交警部门办理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和审验。检测结果为阳性,且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交警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和审验,制作《不予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审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应上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保管,并签订相关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保管的,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机动车驾驶人依法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主动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吸毒人员未主动申请注销手续,由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的规定予以注销驾驶证,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据介绍,从已发现的“毒驾”交通肇事案件来看,吸食毒品或者长期吸毒的人,他们的头脑处于麻醉状态,在驾车过程中会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他们的这种行为比酒后驾车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严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吸毒的场所也发生转变,一些有经济条件的人开始在车上吸食毒品,将危害转移到道路上。
湖州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