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用水由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后,销售价格将由每立方米3.6元下降为1.85元。执行范围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市民学校、图书(电子)阅览室、垃圾房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党建文体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用于出租等盈利性质的社区用房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范围。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刘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