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业委会“主体”身份,呼吁“属地管理”部门起作用
“《意见稿》把业委会提到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使其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诉讼。”张德宇说。业委会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从前相关诉讼,都只能作为原告代表广大业主出庭。“《意见稿》第五条、第八条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业委会的独立‘主体’身份。”
每个小区都有共有经营用房和公共商铺等经营收入,业委会一年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收入,因此《意见稿》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诉讼。
但是,许多业委会委员对业委会可能成为被告一说很反感。“要知道,业委会是无偿劳动,辛辛苦苦不说,无一份收入不说,还可能成为被告,这样的差事以后谁还会干?”一小区业委会负责人李先生这样诉苦。
在采访中,有这种想法的业委会负责人不止李先生一个。它背后透露的讯息是,业委会工作是依赖于委员们的热情支撑着的,一旦热情消解,业委会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怠政”或瘫痪。
业委会一旦“不作为”,业主如何维护权益?《意见稿》第九条提供了补救方法,只要小区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过,这只是对于诉讼案件而言,日常生活中,业委会不作为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补充到,“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社区、街道组织的人民调解,努力探索诉调衔接的纠纷处理模式;并通过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不断完善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对业委会、社区、街道几乎没有约束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社区应该指导小区事务、业委会工作。”陈永武直言不讳,“目前实际是,小区麻烦事情,社区、街道不愿管。”结果,许多小问题便渐渐酿成了大矛盾。这不是一个《意见稿》所能解决的问题。据台州日报 包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