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记者 刘刚 通讯员 廖康 徐佳梦)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保障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均可申请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学前教育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要将有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省财政每年对经济欠发达县及海岛县入园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和分担比例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