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针对当前以中小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现状,省政府决定全省范围逐步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2009年我省就在宁波、舟山开展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今后各地将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据省金融办负责人介绍,此次在全省铺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分两步走:首先,在全省11个地级市选择1至2个市、县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在省内其他市、县铺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试点地区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其中,在小额贷款额度方面,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根据合作贷款机构的类别,我省推出了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则须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一旦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按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