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下社会的一大难题。10月8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政府已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筑巢引凤计划、特别引才计划、创业帮扶计划、技能提升计划、就业援助计划”等五项计划,着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每人每年3000元高校毕业生租房将获补贴
《意见》规定,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辖区内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无单位宿舍或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一定的房租补贴。市区的房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和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在丽水市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每年给予个人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引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意见》规定,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市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5至15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毕业两年以内并在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市区创业园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5000元;对在创业园外创业的每年给予场地租金补贴3000元;以上三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另外,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支持灵活就业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就业
《意见》规定,“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研究生等以上人才,应聘到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可不受招聘时限限制,采取灵活简易的招聘程序,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规范津补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绩效工资。
对毕业两年以内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免费服务3年。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总补贴额的60%给予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以内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来源:丽水网-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