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张利昌
浙江在线10月25日讯
随着“汽车入户”的推进,车事已与“房”事、天下事一起成为大众日常话题。在新一轮车市旺季来临之际,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一份名为《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在全市推行,仅南湖区就有20多家汽车4S店完成了该合同的备案。
值得高兴的是,示范文本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准车主们“hold住”风险,对于加价提车、问题车辆鉴定等热门问题,这份示范合同都有相应约定。
此前,工商部门还将市面上在用的各式汽车销售合同进行了搜罗,发现很多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条款。
砍掉“车价特别约定”
加价提车无疑是让准车主们最闹心的事,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俨然成了汽车行业的潜规则。
由省工商局开展的调查发现,一些购车合同的“车价特别约定”不合法。比如,“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又如,“提车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这些“车价特别约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态,购车价格也充满了不确定。当汽车价格上涨时,卖方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
律师认为,“车价特别约定”把商家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示范文本去掉了这类违法约定,并约定车辆附件、选装件要明示给乙方,不得强制加价销售。
逾期无车提
卖家要付违约金
对于卖家借口无车可提、“捂车加价”的问题,示范文本也有相应约定。其违约责任第一条规定:“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交付车辆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车款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交付定金的,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未交付定金的,按车款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与此相应,如果消费者没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也需要支付违约金,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广告宣传也要算数
一些在用的购车合同有这样的条款:“本合同为合同车辆买卖的全部法律文件,有关合同车辆的任何广告、宣传单张、推介资料或者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乙方参考。”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这样的约定是说,汽车经销商在招徕客户过程中无论做了什么承诺都不算数,一切以所签合同为准。
但示范为本约定:“甲方交付的车辆规格型号与约定不符的,或者车辆的配置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甲方难以更换或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未能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随便解释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调查发现,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随意解释和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
如有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中途运输、天气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律师认为,这种“演绎”不可抗力的做法是在为经营者推卸违约责任。
而示范文本将不可抗力的范围“回归”到了法定范畴,即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暴风雪、地震等恶劣灾情,社会动乱、政府禁令或重大事故,除此之外,都不能算作不可抗力。
问题车辆鉴定费
主张方垫付 责任方买单
车辆出了质量问题,鉴定是厘清双方责任的必然之选。示范文本约定:“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争议纠纷的,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者生产厂商赔偿。如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问题是鉴定机构怎么确定?汽车4S店一般会请厂方技术人员做鉴定,但这份鉴定是否可信?示范文本对此的约定是:“汽车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指定。”
汽车鉴定费由谁来出?示范文本也有约定:“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承担。”记者了解到,目前,嘉兴尚无具备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市民如果要做汽车质量鉴定,需要到杭州或者上海。如果由省质监系统来做汽车质量检验,“起步价”一般为2000元,高则上万元。
百公里油耗值是浮云?
油价涨不停,省油成为准车主们选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近年来,车主们惊呼:车商所谓的“百公里油耗”都是浮云。
实际在用的购车合同有这样的约定:“乙方所购合同车辆为合格产品,但是双方明了:合同车辆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时速及其他具体数据只被视为近似值。”这就让消费者心里没谱了。
对此,示范文本约定:“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而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或已明示的质量标准,情况属实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者减少价款的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汽车具体数据与说明书不符的情况,车商不能再以“近似值”搪塞过去了。
汽车国家“三包”
26日听证
示范文本还对其他的购车细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市民可以在互联网上输入“浙江省汽车买卖合同”,查看具体内容。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目前,示范文本在登记备案阶段,还需要在实际经营中大力推广使用。
另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而在今年“3·15”之际,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新的《浙江省实施“三包”商品目录》,将轿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从此前的1年或15000公里延长为2年或40000公里。《规定》还提出了消费者要求退货而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的几种情形。国家质检总局将于10月26日就《规定》召开立法听证会。
南湖晚报 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殷一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