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5日讯
今年5月26日,吴先生花了15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与此同时,4S店送给吴先生一年的汽车保险,即以4S店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11年5月26日—2012年5月25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56万多元。
6月20日凌晨1点左右,吴先生驾驶奔驰车在西区行驶,遇到强暴雨,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导致车辆熄火。吴先生立刻向奔驰4S店请求施救,同时打电话保险公司告知发生事故。然而,保险公司称该事故属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后来,保险公司派人到4S店进行查勘,但拒绝定损、核损。经4S店检测发现,发动机已暴死,需更换新的发动机才行,不过需要维修费43万元。吴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称车辆保险条款里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不负责赔偿。
8月份,吴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用43万元。经过9月份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保险公司支付37万多元给吴先生。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区一名律师,他称,暴雨、洪水中发动机受损赔偿案车主胜诉的目前在我市很少,而该案吴先生胜诉的原因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悬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而受损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与保险公司所指的免赔事项“水淹”和“涉水行驶”,应指暴雨、洪水以外,一般情况下导致的水淹和涉水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