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10月26日,记者从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式以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原副处长李强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6月19日,李强利用负责对某鞋业有限公司通过账外销售涉嫌偷税的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以其弟弟开办电瓶车店需要借款临时周转为名,向该鞋业公司总经理索要10万元人民币。
当时,由于李强正在对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该总经理明知对方是以借款的名义向其索要,仍从公司账目中借出10万元拿给李强,李强予以收受。
同时,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李强因收受过贿赂,也对鞋业有限公司“网开一面”,故意不对其银行账户中款项性质仔细检查,造成国家税收直接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处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