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十多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温州市管道燃气公司营业员周某挪用资金一案经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周某,35岁,市区人。2007年12月,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进入温州市管道燃气公司工作。去年2月至今年2月,周某利用担任该公司营业员的职务便利,以截留客户缴纳的燃气费不及时上缴、篡改销售统计数据、私盖印章的方式,分15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6万多元归其个人使用。此案审理中,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周某的涉案金额,法院审理认定,虽然她15次挪用16万多元归个人使用,但最后6笔共计4万多元未超过3个月即已归还,按规定不应计入挪用金额中,其涉案的挪用资金数额应为11.8万多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