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浙江省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有关核减物业服务费的内容被删除
《意见》共二十三条,与原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少了五条。其中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不再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可以核减物业费”的相关内容。
这也意味着欠费业主一般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瑕疵为由,要求法院让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应交的物业服务费。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删除这部分内容是因为,就该《意见》征求意见时,绝大多数人士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会助长“耍赖”欠费行为,不利于大多数交费业主权益和小区的整体利益,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
同时,如何核减,具体核减多少,在实际处理当中也是很难把握的。比如,有个别业主提出要求核减物业费,如果真的实行了核减。物业公司就需要把之前已经收取的业主的物业费,按照核减后的数额进行退还。这在实际操作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
许庭长说,删除了这一块内容,还有一个考虑就是,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纠纷已经有了具体的办法。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就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也就是说,一旦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做好服务工作,业主将企业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同样会支持业主的请求。要求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欠费起诉以“书面催交”为前提
在此次施行的《意见》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意见》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无果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为业主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就将业主告上法庭。
同时,《意见》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欠费业主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后仍不能送达给业主的,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业主委员会可以当“被告”
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曾提出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少人士,特别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认为,业主委员会无论当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取得业主大会授权,否则就应该拒绝参加诉讼。
但省高院认为,这其中所指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依法成立的,都是取得了业主大会或绝大多数业主的明确授权同意后,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
所以,双方如果发生了纠纷,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被起诉,也是属于业主大会或绝大多数业主应当预见的情形。
如果业主委员会当被告都必须重新经过业主大会授权,这既不符合生活常识,不便于操作,也容易成为少数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不履行责任的借口。
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存在任何可以豁免当被告的理由。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张玎 王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