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随着城市中的建筑越建越高,周围建筑得到的阳光却越来越少,令不少居民闹心的采光权问题日渐成为社会热点。本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瞒着购房户变更规划的例子不算少,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内容的,如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在宁波,因为违章建筑,闹上法庭的例子也并非鲜见。对于违章建筑,到底该怎么处罚,罚多少?《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如果能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车库出租,小区公用配套房挪作他用,对这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做法怎么罚?《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宁波晚报 记者 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