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7日讯
物业公司在拿到房产公司拖欠的空置房屋维修费后,消失得无影无踪,留下房屋漏水还没维修的十几户居民不闻不问。
一怒之下,小区居民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维修费用。法庭在开庭后,庭审的争议聚焦在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上。
物业公司拿着公共维修费消失了
2003年底,富宁房产委托宁波联林物业有限公司(化名)对北仑佳美小区(化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到2006年年底。还约定将合同管理期限延长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
2007年底,联林物业公司书面催缴富宁房产支付2006年到2007年空置房部分的公共设计维修费,但直到物业退出小区管理服务,开发商迟迟不肯回应。
开发商不回应,物业公司只能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和新接手管理小区的港园物业(化名),集体与富宁房产协商。最终,三方达成协议,富宁房产答应在空置房都卖掉后支付所有费用。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2009年2月,联林物业撇开业主委员会,单独就物业管理服务费,向富林房产提起诉讼,这其中还包括了富宁房产拖欠的维修费。
随后,富宁房产与联林物业达成协商,并支付了2006年、2007年度维修费用和2008年1月~11月15日维修费用,共计38482多元。
然后,联林物业公司彻底“蒸发”了,业主委员会之前与房产商达成的协议也成了一纸空文。
所有这些,小区居民都被瞒在鼓里,直到2010年才突然得知。
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惹争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公共设施维修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4日,北仑法院开庭审理。开发商一头雾水,在提出自己已还款的同时,还对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开发商提出,小区业主委员会9名委员,其中4名不是房产证户主,不具备业主资格,且原告提交的业主签名表存在冒签情况。
但原告却有一肚子苦水,业主陈女士说:“我们尽心尽力为小区业主在服务,每天东奔西跑、挨家挨户说明情况,一切都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而且业委会成立有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怎会不合法。”
法官:成立业主委员会须合理合法
负责本案审理的谢敏法官告诉记者,今年10月,省高院正式出台《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指导意见》,《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同时,《意见》第七条指出: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供其依法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经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可。业主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务必注明所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意见人姓名、征求时间等要素,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