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
保修期内的电视机无法修复,卖场同意作退货处理,但是却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近日,市民刘女士致电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咨询商场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刘女士于2009年10月1日在市区一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价格近6000元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商家承诺整机保修一年,液晶屏保修两年,主要零部件保修三年。今年9月5日,刘女士发现彩电出了质量问题,就与该品牌售后服务部联系保修,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后告知是液晶屏坏了,但经过多次修理仍修不好。不久,售后部表示该电视机已经无法修复,并向刘女士出具了无法修复的鉴定单。由于尚在保修期内,刘女士拿到鉴定单后,就到卖场协商。
接到刘女士的申请后,卖场起初表示可以给刘女士换一台同样的电视机,但在仓库里找寻后发现该款电视机已经停产,卖场于是询问刘女士是否接受退货的处理。刘女士觉得电视机坏了无法修复,退货后再买一台也不错,就答应了。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卖场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时,要收取一半的折旧费,并声称退货条款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作出的。明明是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且卖家无法调换,为什么退货的折旧费要自己来出?刘女士表示不满,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接到此申诉单后,认为该商场提出要收取折旧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相关法规,液晶电视机已明确是浙江省“三包”商品,而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可知,在消费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销售者无权就消费者已使用过的商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最终卖场为刘女士办理了无条件退款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