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
阿邦今年才25岁,却已是一个3岁孩子的父亲。身为家中顶梁柱的他,在一次意外中彻底改变了人生。去年8月31日,阿邦应聘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没想到上班第一天,阿邦从电梯井坠落导致右上肢撕脱离断等多处伤害,最后不得不截肢。
原本,阿邦以为自己属于工伤,但单位以事故是阿邦个人造成为由拒绝赔偿。而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阿邦不构成工伤。
无奈之下,阿邦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非工伤认定。
昨日上午,该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上班第一天就出事,被截掉右胳膊
阿邦来自江西玉山县,在杭州已有多年。做外墙装饰的他,因为去年上半年杭州雨水比较多,工期经常被耽搁,于是想换份工作过渡一下。
去年8月31日,阿邦与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明确约定阿邦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工作地点在浙江省内,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月,按阿邦的说法,他还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拿到一定的提成。
“我以前没有任何电梯安装方面的经验。”阿邦说,他被分到工友阿云的班组,比他早进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20多天的表哥阿勇也跟他在一块。签完劳动合同他就跟着班组人员到了杭州国际会议中心。
阿邦肯定地说,公司未对他进行任何培训,只是要求他跟着工友,先熟悉情况或在旁边帮帮忙,慢慢上手。
阿邦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晚上8点左右,表哥阿勇就接到电话说阿邦出事了。等阿勇赶到医院时,阿邦已失血性休克,经诊断为右上肢撕脱离断伤,身体其他部位也有受伤,由于伤情严重,医生说必须截肢。
两天后,医院给阿邦实施了右上肢截肢手术。随后,他住院治疗一直到去年9月27日。
为何掉进电梯井?事发经过说法不一
“开始,公司说让我好好养伤,后面的事情好商量。”阿邦说,公司除了支付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外,在他出院时还给了他两万元作为租房、吃饭和其他开支费用。
可是,到后来,他去找公司协商赔偿时,对方口气变了,说事故发生是阿邦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的吴文晖律师证实了阿邦的说法。吴文晖律师说,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经过调查,阿邦出事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是从事公司的工作任务期间,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阿邦坚持自己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他说,9月1日傍晚6点多洗完澡后,他和工友李阿沙准备去工地食堂吃饭,快到食堂门口时,阿沙将开电梯门的三角钥匙交给他,并让他将电梯的电源关掉。
“钥匙插入电梯孔后,电梯门打开了,我一下子被吸了进去,一脚蹬空后掉进了黑洞里。”阿邦说,不久,消防和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他救出。
根据阿邦的说法,给他开电梯三角钥匙的是工友阿沙,两人属于同一个安装班组,平时就住在国际会议中心二楼。
阿沙事后有一份书面陈述,但是里面的讲述事发经过却和阿邦的说法完全不同。书面陈述中,阿沙称,当天,他和阿邦一起到尊宝大厦干活。傍晚6点下班后,他坐电梯到二楼住处换衣服,准备去洗澡,在路上碰到了阿邦。因为阿邦是新来的,他就带对方坐原先自己坐过的那台电梯回二楼换衣服,然后去食堂吃饭,但到食堂之后,阿邦说不想吃了,想先洗个澡。
“他洗完澡时,我还没吃完饭。”阿沙事后称,因为阿邦说不等了,要先回去,并向他要了电梯钥匙。
因为阿沙是最后接触阿邦的人,他的书面陈述成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班组长阿云也在书面证词里提到,当天是他带着阿邦等人一起到尊宝大厦安装电梯导轨,当天下午6点多回到杭州国际会议中心的住处。
申请工伤却被认定为非工作原因受伤
今年7月11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阿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情经过进行调查,并于9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阿邦所述事发当天其在杭州国际会议中心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在下班后工友阿沙(云南人)要求其前往电梯井查看电源情况,在查看过程中不慎受伤,这一说法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根据阿邦所在班组的组长阿云、工友阿沙等人的证言,该班组当天的工作地点是尊宝大厦,而非阿邦受伤的杭州国际会议中心工地。
此外,阿邦所称阿沙安排其从事查看电梯电源情况的工作任务,但对此情况阿沙予以了否认,并且说是阿邦下班后自行返回居住地点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事故。
综合上述情况,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阿邦所述因工受伤的主张存在多处不实之外,其受伤时间是下班之后,受伤地点也非当天安排的工作场所,且无法确认是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多处质疑
对此,阿邦和其代理律师认为,调查人员只是听从了班组几个同事的片面说法,而且他们还继续在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上班,与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阿沙等人对事发经过描述的书面材料也是形成于事故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
代理律师吴文晖认为,认定为非工伤很多地方不符常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果依据的只有调查笔录,而被调查人员除阿沙之外,多数都不在事发现场,对事发过程并不知情,本案惟一的现场证人即当时将电梯钥匙交给阿邦的阿沙声称阿邦要电梯钥匙是为了坐电梯回二楼住处,不是从事收尾工作,但从常理分析,一个正常、理性的成年人从一楼到二楼,只需走几步楼梯即可,是没有必要去乘坐一个还在调试中不能正常使用的电梯。
吴文晖同时指出,如果阿邦是为了回去休息而使用电梯,也应当向阿沙索取房门钥匙,否则他是无法进入房间的。
“在双方当事人(指阿邦与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吴文晖律师说,在用人单位没有拿出更为有效的证据,证明阿邦是非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作为被告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明显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
吴文晖律师还表示,安装电梯是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因为没给阿邦购买工伤保险,迫使阿邦无奈走法律途径。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日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代表对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结果表示支持,并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应当事人要求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