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
两头耕牛闯入高速公路,不仅引发了追尾事故还造成人员伤亡,这样的交通事故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事故当天,老陈像往常一样开着他的重型半挂车上了高速公路。殊不知,两头耕牛竟在此刻穿过金丽温高速一收费站上了高速。不久,他们迎面相遇,为避让这两个不速之客,老吴急忙减速。这一减速坏了,老陈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却不及反应一头撞上了老吴的货车,老陈也因此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老陈的家属悲痛欲绝,将两头耕牛的主人余某、马某,及金丽温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货车驾驶员老吴、货车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8725.95元。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
老吴辩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存有瑕疵,引发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耕牛的主人余某和马某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留下祸根,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余某和马某则共同辩称,牛平时在离高速公路约4公里的草坪上放养,黄昏时被分别栓至两个牛栏里,两人至事故发生次日上午6时许才发现牛已不见,因此牛在夜间走失只存在被盗的可能,两人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老吴之所以承担责任是由于他驾驶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不规范,而非因其避让牛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按不同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及相应民事责任。受害人老陈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自身有重大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老吴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另一原因,也有一定过错。余某、马某亦存在一定过错。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发现牛闯进高速公路后,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未能成功拦截的情况下,虽已报警,但未能有效排除险情,存在管理瑕疵,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对于剩余的损失由老吴承担20%,余某、马某各承担5%,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承担10%。温州日报 记者 缪眎眎 通讯员 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