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
合伙入厂盗窃,被职工发现,竟跳楼摔伤而逃,最终还是难逃法网。11月9日下午,经缙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缙云县法院以盗窃罪(未遂)判处张某、汪某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8月19日凌晨,张某伙同汪某等人窜至五云镇新碧工业园区某厂房,通过翻墙、撬窗等方式进入2楼的办公室,从办公桌、保险柜等处盗得手提电脑、手表、金耳环、香烟等物及现金。凌晨4时许,张汪两人将所偷东西装进大纸箱准备离开之际,被执勤职工发现围堵并报警。情急之下,两人敲碎窗玻璃从楼上跳下,摔伤后仍逃跑,被赶来的辖区民警和职工抓获。缙云县法院刑庭考虑到汪某治伤至今不能行走的特殊情况,在新碧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内开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丽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