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
木工与高空作业、露天作业工种相比,是一个工作环境比较安全、劳动强度较低的工种,然而,四川人张兴入,在南湖区大桥镇某工地做工时,却发生了意外。当事双方为补偿问题各执己见,日前,在晚报老娘舅的全力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突然摔倒脾下出血
张兴入是四川宣汉县人,在南湖区打工已有六七年,有过硬的木工手艺。和绝大多数外来务工者一样,张师傅一直做散工,从未与务工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参加过工伤保险。
今年7月,听说嘉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南湖区大桥镇某幼儿园的装修业务,需要木工对教具进行全面整修,张师傅便去应聘,后被录用,第二天就上班了。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正在做工的张师傅,不知被什么东西绊了一下摔倒了,整个身子压在工地上的杂物上,当即伤得不省人事。工友们七手八脚把他急送到省武警总队医院,医生诊断为脾脏包膜下出血、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经过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张师傅半个月后出院。住院治疗半个月时间,他花去医药费14254.80元。
建筑公司方面主动支付了张师傅的全部医药费,但对后续治疗费用只字不提,张师傅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用工方认为张师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跤又摔得莫名其妙,出事后已为张师傅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算是仁至义尽了。作为一个外乡人,张师傅在走投无路之际,找到晚报老娘舅朱荣祥,恳请老娘舅出面协调。
补偿万余元双方和解
于是,朱荣祥召集双方坐下来好好商量。
“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能逃避相关责任。张师傅到你公司做工,尽管时间不长,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用工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同时,张师傅是外来人员,在嘉兴举目无亲,现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从道义上也应该给予安抚,一家建筑公司与一个外来打工者比较,后者是弱者,公司适当支付基本医疗费之外的费用,也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朱荣祥把调解工作的重心放在建筑公司一方,不光讲《劳动法》,还讲道义讲人情,用工方松了口。
“对张师傅来说,到嘉兴这么多年了,从不签订用工合同,这样的做法,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出的精力会很多,如果走司法程序,周期长,还有经济上的支出。今后如果还继续在企业打工的话,建议你预先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听了朱荣祥的话,张师傅频频点头。
朱荣祥突破常规,让双方自行商量纠纷解决办法,谈妥后由他来做公证人。
经过1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用工方除先期支付的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补偿张师傅后续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支付张师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00元,同时解除劳动关系。”至此,一场意外伤害引起的补偿纠纷,终于平息。
老娘舅感言
这起纠纷实际上很简单,是一个典型的工伤事故补偿案例,关键在于双方在《劳动法》认识上都存在误区。公司方面误认为没签合同就可以规避一些补偿责任,而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外来打工者对《劳动法》知之甚少,对“不签合同做工”习以为常。
此案再次提醒用工当事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都应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解决问题都有利。南湖晚报 记者 王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