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
在金华工作的武义人杨某喜欢收集警用品,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个爱好让自己进了拘留所。11月10日,杨某因非法持有警用器械,被江南警方行政拘留。
11月8日,江南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杨某办公室内有手铐、警用标志等警用品。警方立即组织人员,对杨某的办公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了手铐、伸缩警棍、警用腰带袖章、警用手电筒等物品。民警当即将杨某口头传唤到辖区派出所询问查证。
经查,这些物品是杨某出差时,从外地的一个地摊上买来的。杨某说自己一直很喜欢警用物品,于是买了几样玩玩,也作防身之用。目前,杨某因非法持有警用器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普通人买警用手铐等物品,是否违法呢?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文辉说,根据相关法规,警察用品只能人民警察专用。因此,普通市民持有警察用品属违法行为。
左律师提醒,市民要是为了防身,应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防身用品,不要随便购买警用器材。虽然购买这些警用器材的初衷没有问题,但你在购买时就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左律师建议那些已经非法持有警用器材的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上缴,如果警方收到举报并查获这些警用器材,持有人将面临治安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中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