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参保
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根据《通知》,全宁波范围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这次也被列入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此外,《通知》还有一个最新的亮点就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俗点说,就是丈夫参保生育保险的话,在家没工作的妻子虽然不能享受享受生育津贴,但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也能报销了。
产假工资
由个人平均工资改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怎么算,这也是很多宁波市民关心的问题。
按原标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来发放的。
《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这里有个公式,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算算“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刘女士在11月28日剖腹生了女儿,可享受3个半月的假期,也就是105天。如果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今年1月到10月份的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00元的话,那么刘女士实际能拿到的津贴是:1800÷30×105=6300元。
再加上5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那么在这段期间,刘女士总共能拿到11400元钱。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
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