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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千万买下33套房子大多数还挂在别人名下
有一套房被“房主”卖了 刘阿姨在狱中忙着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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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漫画 连诚

  在不断升级的楼市调控下,今年,全国多个城市的房产出现量价齐跌的行情。

  与如今的“惨淡”相比,2006年的楼市则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当时,镇海一个退休的刘阿姨看准商机炒房,陆续用1000多万,按揭买下33套房子,其中31套都在北仑小港某小区,每平方米均价4000多元。这么庞大的资金,刘阿姨都是以高利息为回报,款项借自40多个亲戚朋友,少的1万,多的150多万。

  因为房产证办得慢,房子虽然迅速升值,但刘无法转手,还利息非常吃力,随后,其他方面的投资也大多亏损。资金链断裂后,刘变卖了多套房子,依然资不抵债。

  2009年8月,刘阿姨被警方带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快报去年5月曾报道)。

  去年年底,镇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刘阿姨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案情

  33套房子,大多在别人名下

  祸不单行,如今,刘阿姨又碰到一串麻烦。

  事情还是要从借钱炒房说起,刘说,当时她为了规避银行的限贷政策,在亲戚朋友同意出借后,她跟人家说,因为自己已多次买过房、在银行贷过款了,这次就把房子都登记在出借人名下,当然,首付和按揭都由她来付。

  就这样,33套房里的大多数,房产证写的都是别人名字。没出事那会,她倒也不担心,总觉得到时可以再过户回来的。

  今年,刘阿姨在服刑时无意中得知,自己的其中一套房,被一个人擅自卖掉了。

  刘一下紧张得不得了,赶紧请了律师帮她打官司,要拿回房子的所有权。

  本来要起诉的人很多,但考虑到自己在监狱里,取证什么的很不方便,最后递了四张诉状到北仑法院,要求四个人归还六套房子的所有权,四人包括前同事、堂弟、朋友的儿子等。

  近日,这一系列案子陆续开庭审结,最后一个也将于本周四开庭。

  刘拿出自己曾经支付首付、按揭款的凭证作为证据,她始终坚持,这些房子虽然登记在四个被告名下,但仅仅是当初为了办理银行按揭和被告协商而为,真正的购买人是自己。

  “现在有人没经过我同意,就随随便便卖房子,这是侵权,我要拿回房子!”

  而几个被告的说法各有不同。

  被告1帮她还清贷款,我还亏了呢

  被告许先生曾是刘的同事,他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

  许说,2007年7月,刘突然跟他借钱,说是要去小港一个小区买房,因为银行贷款的原因,房产证要登记他的名字,银行贷款也要他出面申请,不过钱方面她会自己负责。

  考虑到刘曾是自己的上级,许同意了。

  2007年8月,许借给刘2万元。不久,两人一起去买房、办贷款,各种材料上都是以许的名义。房产证办下来后,许也交到了刘手里。

  许说,2009年3月起,他就一直联系不上刘了,为了不断供,他只能自己掏钱还款,后来把其中一套房的17万贷款都还清了。

  再后来,因为资金紧张,他没办法才把其中一套房以24.8万转手,另一套还在。

  出力又出钱,还突然被告到了法庭,许颇感委屈,“虽然房子卖掉了,但还掉贷款,再加上她当初借我的钱,我还亏了呢!”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房子归许,但返还刘支付的首付和部分按揭款。

  被告2付按揭其实是还利息

  被告贺女士是刘阿姨朋友的女儿,和许先生不同,她并不认为自己只是“挂名的”。

  她答辩说,房子是登记在她名下的,当然所有权就是她的。

  至于刘拿出了曾经付首付、还按揭的证据,贺说,“那是因为我妈妈和她关系比较好,首付的钱本来就是我妈给她的,她只是代付,我妈还曾经借给她10多万,她后来只不过是以帮我们还按揭的形式在付利息,但房子是我的,和她没有任何关系。”

  双方调解不成,法庭最终驳回刘拿回房子的请求。

  被告3借钱和房子归属是两码事

  另一个被告是刘的堂弟,他也不认同刘自称是实际购买人的说法。

  堂弟说,“两套房是2008年年初我自己买的,不然怎么可能登记在我名下呢?我是跟堂姐借过钱,但这跟房子的所有权有什么关系。”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房子归堂弟,但由堂弟返还刘支付的首付和部分按揭款,共16万余元。

  当事人说

  法官:挂名买房既违规又有风险

  承办本案的宋法官说,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通俗说就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法律上就认为房子属于谁。本案中,刘阿姨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部分按揭款还款是她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她是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所以在和贺女士的纠纷中,驳回了她的请求。

  法官提醒,购房人为了规避购房、贷款政策,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做法,妨碍了国家房地产政策的施行和房屋登记管理秩序,对自己来说也是后患无穷,万万要不得。

  律师:挂名房可能被抵债被继承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杨灵统介绍,挂名买房存在的风险多多。

  一、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出资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将很难拿回房屋或收回购房款(本案类似于这种情况)。

  二、如果名义产权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三、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房屋可能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

  另外,如果银行最后发现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杨律师说,从实践中看,“挂名买房”的官司中,只有实际购房人能拿出双方事先对“挂名买房”做出明确说明的书面协议,和自己支付了购房款的证明,配合相关的证人证言,才有拿回房子的可能。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通讯员 卢江丽 黄宇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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