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电动车是在超车时倒地的】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锡和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利害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
【交警勘查:现场视线良好,电动车车况佳】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
【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使用高度概然性规则,需要符合五点要求】
1.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原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程度;
4.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虽然交警队对本案事故出具了事故无法证实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概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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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老人的陈述和其伤势一致】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均陈述因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的过程。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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