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的问题,一直纠结着国人的心,那是“南京彭宇案”阴影未散。可一直坚守道德的人,即便冒着被诬陷的风险,也会勇敢地上前扶持。一个紧迫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
广州日报昨日报道,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8日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公开赔礼道歉,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被称为全国首部救助行为的保护法规,确实是个好消息。
如果说,南京彭宇案,以及之后多个版本的“彭宇案”,留下了路人不敢主动上前扶助摔倒老人的社会后遗症,那么,近日报道的广州邱以刚夫妇见义勇为受表彰、被救助者恩将仇报获拘留一案,可以说是加快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步子。事实上,“彭宇案”后,不乏有救助跌倒老人的好人好事出现,做好事的人有被公众褒奖的,也有被对方诬陷后“平反”的,这都基于社会道德的力量,也借助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作为,有法制作为后盾。比如,引发热议的“衡阳版彭宇案”,经司法鉴定,排除了当事司机周某撞倒老人的可能性,还司机以清白。
其实,要不要扶助跌倒老人,助人行为是否该受保护,这本不应成为让国人闹心的“问题”。《条例》一经公开征求意见,网上也是一片热议,很多人予以肯定,但也有人表示质疑,甚至有人把出台一个法规也归结于“社会的悲哀”,说居然要立法来保障助人为乐的行为。也许“彭宇案”让一些人认知神经过敏了,总是在道德和法律问题上纠结来纠结去,以至于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割裂开来,走上两个极端。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模糊,尤其是把两者分家是很要命的。我们承认,近几十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道德滑坡的现象。正因如此,所以必须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来扶助社会转型期中“跌倒”的道德。法律与道德虽属两个范畴,但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两者互为支撑、转化,相辅相成。早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就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毋庸讳言,历代以来,法律都是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伦理道德,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规范。
当见义勇为者落泪,社会公道一次次遭受重创时,法律必须站出来为爱心与道德保驾护航。正如有网友所言,深圳为此事立法,有助于公共道德和人性的提升。至于有人担忧,会不会出现假借救人实际伤人的事情,当然也有这个可能,但这就更需要有关部门用法律的手段来行使职能并积极作为,因为现代查案技术已经不缺“硬件”,往往缺的是“作为”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