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日前,普陀贺女士向本报“群岛姐妹民生新闻工作室”记者反映,她在办理健身半年卡转一年卡时出现了纠纷。
原来,今年5月22日,贺女士在普陀区某健身会所支付1380元办理了健身半年卡。当时,该健身会所正在搞促销活动,一年卡为1700元。贺女士称,健身会所周经理曾与她口头约定,只要在半年卡到期前支付320元的差额,就可转成一年卡。前些天半年健身卡即将到期,她向该健身会所要求支付320元转一年卡时,却遭到了拒绝。
贺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合约书,在备注一栏里写着:“现付1380元,之后转年卡再补活动价差额即可,一年活动价为1700元。”贺女士说,她怕日后说不清当时活动价价格,签约时特意叫周经理注明“一年活动价为1700元”。
11月25日下午,记者和贺女士来到该健身会所,贺女士出示合约书后要求补320元差额转年卡。但当时签约的周经理已经辞职,会所的李经理称:“活动期间才有活动价,现在活动已结束。”李经理认为,合约书中提到的“之后”的时间范围,是指在活动期间内,现在贺女士已不能享受补活动价差额转一年卡。
贺女士能不能享受转一年卡的优惠,记者询问了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他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公约或者承诺等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合约没有注明有效日期,但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应当给贺女士办理。”该工作人员称,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商家不同意,贺女士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随后,他与该健身会所的李经理进行电话沟通,对方称要向老板汇报。
12月1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李经理,他说老板称现在活动已结束,一年卡需2180元,贺女士可以补800元差额转一年卡。李经理称:“如果合约上写明具体日期,比如,在11月底前可补一年活动价差额转一年卡,那我们肯定会给她办的。”对于这个结果,贺女士不太满意,“没想到一时疏忽少写了几个字,就吃了哑巴亏”。
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合约通常由商家提供,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保护商家的利益,但消费者在签约时,也可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写入合约中,以减少纠纷。
来源:舟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