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开着宝马还领低保,住着豪宅还装穷来骗取保障房……这种事情以后在鄞州区想都不要想了。昨天,记者从鄞州区民政局了解到,继今年7月鄞州区在全市率先成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后,近日制定出台了《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这也是我市有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面的首套法规。该法规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细则》主要针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在核对范围方面,明确了工资、股份、有偿服务等16项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优抚金、非报酬性奖励、高温费、拆迁所得的搬家补助费、老年人高龄津贴等16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在核对方法方面,规定核对工作必须结合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同时明确了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如工资、奖金所得,按其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提供证明低于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实施细则明确,人力社保(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公积金和房管)、工商、税务、国土、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工作,日后将进行信息联网,从而做到对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一网打尽”。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只针对社会救助申请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需要调查其经济状况时,才能启动核对程序。
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仅查询与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有关的信息,其他内容都不得查询;使用这些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救助审核过程中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在借鉴上海、杭州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在慈溪市和鄞州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在两区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市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