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
为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不惜高息借款,但由于当时汽车市场的不景气和高额利息的双重压迫,“借款”这个雪球越滚越大,数额高达1.2亿余元。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对原绍兴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泉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处范泉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原绍兴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大道311号,从事上海通用别克系列汽车的销售、保养、维修等业务,一度在绍兴汽车业界赫赫有名。但在2005年10月下旬,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被告人范泉富为了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开始了其“吸金”之路。
经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0年,范泉富在担任“绍兴万通”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收购持有万通汽车公司股份及绍兴市鉴湖粮油有限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及为个人对“绍兴万通”增资人民币1500万元,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万通汽车公司急需周转资金等为名,以月息0.4分至15分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116.55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借款人多达50多名,其中借得最少的10万元,最多的则高达1620万元。去年5月12日,债台高筑的范泉富到越城警方投案自首。这家知名的汽车4S店就此轰然倒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泉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范泉富的自首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绍兴网-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