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方荣案作案工具
浙江在线杭州11月3日讯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夏法) “旅游养老、年返利18%-20%……”听起来很诱人的条件,其实只是糖衣裹起来的“炮弹”,其背后的真实面目,是一个集资诈骗案的幌子。
今天上午,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对2008年以来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近几年来,我省民间资本活跃,非法集资活动猖獗,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高息返利为诱饵135名中老年受害者上当
2010年6月,被告人魏方荣、兰洪剑、舒小峰经预谋,计划先在云南设立公司、后来杭设立分公司,以旅游养老、高息返利为诱饵,骗取中老年人的投资款。
同年7月6日,三被告人设立云南国都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三被告人先后来杭,承租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辉大厦2105房间作为营业场所,于同年7月30日设立云南国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魏方荣。
此后,被告人魏方荣、兰洪剑、舒小峰等人招募人员,在国都杭州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该公司实力雄厚,以旅游养老、年返利18%-20%为诱饵,诱骗135名被害人先后至该公司签订“美乐度假、联合安养”合同,骗取上述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7.8328万元。
被告人魏方荣于2010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骗取投资款人民币243.34万元;随后,被告人兰洪剑等人继续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34.4928万元。上述钱款除少量用于业务员提成及公司日常开支外,余款均被魏方荣、兰洪剑、舒小峰等人按一定的比例瓜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方荣、兰洪剑、舒小峰有期徒刑十一到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以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方荣、熊玉彪、汪印花有期徒刑九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目前,还未收到被告人魏方荣等人的上诉状。
非法吸收闲散资金募得赃款400余万元
被告人童培昌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经营,经与刘景波(另案处理)预谋后,设立了名义上由其一人出资的杭州聚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后,被告人童培昌即伙同刘景波、被告人郑越群及刘富振、“朱建新”、“朱利新”等人,以公司生产有机肥为名并许以3%的月息,满六个月给付全年股息,一年内还本,永久分红等优厚条件,同时还立即以投资额的10%至15%的现金返还或给予业绩奖励费等奖励制度,招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或并介绍他人投资。
自2007年7月至同年年底,被告人先后向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朱某某、冯某等20多人吸收投资,共计人民币417.7万元(含已向投资者兑付的返现额)。所收款项,由被告人童培昌、郑越群及刘景波等人根据奖励制度提存,归个人所有;部分用于购买设备、承租厂房等支出。至案发,所投生产设备无任何产出。
2008年3月,聚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那功彪担任,所购生产设备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查封。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童培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郑越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童培昌服判,被告人郑越群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以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6件,集资诈骗案3件(其中含1件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件,涉及被害单位和个人共397个,案值达2.47亿元。
下城区法院提醒:面对集资诈骗陷阱需做好防范
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坚信“没有免费的午餐”,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通过政府机构、网络搜索等查询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等等。
在日常投资理财活动中,要注意保留原始证据,如联络电话、地址等信息,文字、影像资料等尽量保全,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纠纷维权,另一方面如果是刑事案件,则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尽快遏制犯罪,减少个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