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投资途径,却以高额利息为诱惑,疯狂借取巨额资金。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他还从多家汽车租赁行租赁70余辆汽车进行抵押。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郑某某,25岁,是浙江省江山市人,初中文化。他的名下有一家装潢公司,不过只是一个空壳,从来没有做过正经生意。
2010年7月开始,郑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四处借款,并许诺有高额的利息。经过短短的6个月,他从40余人处得到了1113.7万元的钱款,以及价值54424元的黄金手链。
在这一过程中,郑某某为了取得他人的信任,先后从江山市区多家汽车租赁行租了70余辆车,这些车大部分为价值10-20多万元的中高级轿车,也有奔驰、宝马等高端车辆。他通过伪造这些租赁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主身份证、车主欠条等材料,编造出了车主因钱款而将车辆抵押给其的事实。之后,郑某某用化名王雪君或用其真实姓名,用这些租赁来的车辆进行抵押借款。
而其借款的利息之高也令人咋舌,少则月利0.05元至0.15元,高则150元炮(每万元每天利息150元)。期间,郑某某自有的一辆宝马轿车,也多次进行了抵押,骗取100余万元。
法院调查后查明,郑某某从汽车租赁行租赁并用于抵押的车辆共计价值1332.4万余元。截至案发,骗得的钱款已被郑某某全部挥霍完。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对不特定的多人实施诈骗,并挥霍诈骗的钱款,致使诈骗的钱款无法返还,应该依法从严惩处。
办案法官还说,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行为高发。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此机会,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因此,在碰到这类情况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因为高利息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另外,碰到有实物抵押借款的时候,也要提前了解清楚物品来源,以防对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