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浙江省物价部门昨日发出通知,从2012年3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四类场所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实施成本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四类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为: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等,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等单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交通拥堵或停车车位紧张的城市区域,可运用价格杠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