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金华12月19日讯(记者施宇翔 郎豫风)今天,对于金华汤溪镇90后小伙吴俊东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日子。【早前报道】
今天下午3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吴俊东案”的最新进展。由于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吴俊东本人在“豪华律师团”的支持下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12月16日作出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
吴俊东:没碰到他们却被冤枉成肇事者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自家三轮摩托车,开到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时,鸣叫了喇叭示意,在超车过去20米后,旁边两位骑着电动车的老人胡启明、戴聪球突然翻车摔倒。
据吴俊东称,他当时停车回头,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摔倒的老人一口咬定,是吴俊东撞了后才摔倒的。吴俊东说,当时自己只是超车,没有碰到电动车。
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吴俊东因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69602.4元。
吴俊东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30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金华彭宇案”引起广泛争议
此案发生后,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因为吴俊东事后称自己并没有碰撞到老人,纯粹属于做好事,到最后却落了个“好心没好报”。媒体也将此案称之为“金华彭宇案”。
12月19日,金华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吴俊东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相关证据和裁判理由。发布会上,通过PPT展示了相关证据材料,金华中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向记者介绍了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并就几个在社会上引起争议的热点问题作了回应。
关于裁判吴俊东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郭召军在新闻发布会上也做了说明:该案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在吴俊东超车过程中,且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吴俊东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不当超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吴俊东和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金华中院:四大证据指向吴俊东应在案件中承担主要责任
郭召军在发布会上摆出了几大证据,来证明吴俊东在此案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一是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正三轮摩托车以最高档五档进行超车,当时正好有一辆黑色轿车从对向开过来交会,自己感觉到危险;超车后他回头看见电动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当时车子距离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只有2-3米远,事后他打电话给其父亲说自己出事故了。吴俊东作为一名协警,在交警队的首次陈述具有真实可信性,予以采纳。
二是本案目击证人戴锡和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利害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证言真实、可信,能证明吴俊东的超车与胡启明、戴聪球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均陈述因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左膝,造成他们翻车。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戴聪球的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四是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
对于社会上所热传的几大争议性问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予以了回应。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何仍判吴俊东承担民事责任?
郭召军解释,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
从本案看,综合吴俊东的陈述、证人戴锡和的证言,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的陈述、受害人损伤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分析,法院认定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判决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有媒体称本案适用高度盖然性来定案是否妥当?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郭召军称,综合各项证据,认为本案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故认定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吴俊东是否是做了好事被冤枉?
郭召军称,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本案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吴俊东就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当然吴俊东在事故发生听到喊声后,能够返回现场扶起两位受害人,并通过其父亲及时报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这是好的,但这和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做好事还是有区别的。
而且在本案一审判决前,吴俊东本人一直没有提到自己是做好事,只说是根据交警队的检验报告,我方并没有撞到,故不予赔偿,其父意见也是如交警部门认为有过错的会承担责任的。称自己做好事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才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