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昨晚,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组织了一场特殊的学术讲座,中国好人网广东律师团成员朱永平作为主讲人,结合“许云鹤案、彭宇案、吴俊东案”,针对司法不当判例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及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行了深入的学术讨论。当事人吴俊东也到现场描述了事发的经过。
朱永平说,国家这几年在法官的刑事处罚自由裁量权上花了很多工夫,搞了很多量刑规范。与此同时却忽视了民事自由裁量权,最高院对民事自由裁量权没有规范和指引。所以近两年频频出现搀扶老人被索赔的案件。“之前我们就讨论过,吴俊东案就是民事自由裁量权里面的盖然性规则被滥用。所谓盖然性规则就是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各自主张时,法官要选择一方的证据就要使用盖然性,法官有点像依靠职业良心来断案。而这一方面最高法院并没有指引。”
朱永平表示,把“许云鹤、彭宇、吴俊东”这三个鲜活并且有争议的案件拿来讨论,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和大众是非观的拨乱反正。
“目前吴俊东案件已经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我们在进一步关注金华中院对吴俊东的强制执行情况。”之后,朱永平还将参加中国好人网关于此案的论坛活动,以及相关的学术研讨会。
在金华,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专门对本案的争议点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条规定意味着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吴俊东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并未购买过交强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二、交警事故证明虽认定两车之间未见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但此认定并未绝对排除两车间没有刮擦,即便没有刮擦也不能否认两者的因果关系。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据此可以推定本案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然后根据非机动车的过错程度认定是否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本案法院认定机动车承担70%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损害赔偿的必须要有四个要件,本案事实完全符合。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吴俊东明知对向有来车仍然违法超车,主观过错明显。
2.有客观违法行为。吴俊东当时确实驾驶车辆经过胡启明夫妇身边,且有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
3.有损害结果。本案胡启明夫妇受伤事实,其伤势与事发经过吻合。
4.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即使吴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没有碰到受害人,车辆经过受害人身边时的近距离,也给受害人造成行驶过程中的紧张感和压迫感,而恰恰是这种巨大的压力造成了翻车受伤的事实。
金华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后认为,此案件系一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金华的二级法院不管在程序上,还是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以及最终的实体处理上,均客观公正,判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