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细化为七项,除了要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以外,还要具备四项条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
同时规定了“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申领条件限制。
条例(草案)规定了流动人口享有的九项权益和公共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流动人口随同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已婚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等。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受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包括: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在杭居住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