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志愿服务队伍是爱心宁波的特色之一,如何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好他们的志愿服务活动,宁波市走上了立法之路。昨日,《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特别指出: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为保障志愿服务的公益性,防止其性质“变味”,《条例》也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者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对志愿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此外,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餐饮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所得资金用于向志愿者支付服务报酬。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宁波晚报 记者 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