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谢公荣在担任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两家公司投资建造新厂房、购买设备、清偿贷款、生产经营所需为由,以支付高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另一被告人肖玉玲协助谢公荣,向部分个人借款。
其间,谢公荣一共向60位个人和1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人民币(其中部分借款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其中,肖玉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5万元。谢公荣将吸收来的存款中的4000余万元,陆续用于投资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和生产经营,小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另有部分用于归还一些被害人的本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
2010年5月20日,谢公荣因被债权人日夜跟随讨要债务而报警。同年6月3日,他和肖玉玲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一宾馆内被警察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所需,由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公荣,伙同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出纳肖玉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两被告单位及谢公荣、肖玉玲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谢公荣、肖玉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肖玉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罚金50万元。肖玉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