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15日讯(记者 李利)3年前,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让公众和媒体对“看守所”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感。此后,凡是看守所的死亡事件,人们的怀疑从未停止过。
“监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置一直是困扰公安监管工作的难题。”人大代表薛忠海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分为非正常死亡与正常死亡两种,非正常死亡是因监所管理不当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可依据《刑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相关法律追究监所及责任人责任,而正常死亡的处置目前还无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公安监管场所对发生在押人员因病或突发疾病救治无效死亡的事件,处置难度极大。需经公安、检察部门调查,资质医疗机构鉴定,才能认定公安监管部门无责。然而,即便这样,不少死者家属往往还会采取聚集闹访、媒体公布、久拖不决等方式迫使公安机关作出让步,要求得到巨额经济补偿。
“这类事件若处置不当,后续影响会非常严重。”薛忠海说,“首先影响的是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其次牵扯精力,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再次对监管场所还会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长此以往会形成只要在公安监管场所死亡,便有巨额赔款的观念,不法分子可能借此谋取利益。”
薛忠海代表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本着“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置相关规章,切实保障公安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比如制定出台《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置办法》,一方面明确非正常死亡处置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明确正常死亡的具体情形、鉴定程序、善后处置、经济补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