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病死猪肉不能吃,买卖病死猪要追究刑事责任。3月9日下午,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打着喂貂的旗号,大肆在养猪场以超低价格购买病死猪,然后再卖到山东炼成动物油,有的还做成了肉松。仅一个月时间,这名男子就卖出了近7万元的病死猪肉。最终,该男子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病死猪一个月卖了近7万元
47岁的仓某是山东省临沭县人,几年前来到绍兴,以收废品为业。2011年春节,仓某回老家过年,听说从别的地方运死猪回老家卖能赚不少钱,仓某便动了这个念头。
回到绍兴后,仓某花几千元钱买了三个冰柜,又做了200张名片,名片上写明“回收病猪(死猪)喂貂,大小都要”。这之后,仓某利用多年来收废品走村串户熟悉环境的优势,在绍兴大大小小养猪场转悠。很多养猪场正愁死猪没法处理,来了这样一个人过来收购,大家都觉得方便,不少猪场老板便把本打算深埋的死猪卖给了仓某。
在以超低价收来后,仓某先是将病死猪放入冷柜,之后再亲自开车送到山东老家卖掉,价格一般是小猪0.6元/斤、大猪1.7元/斤。据仓某事后交代,这些病死猪都是用来做动物油或者做成肉松的,最终流入市场。
判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大把的钞票流进了仓某的腰包。去年6月17日上午,绍兴县公安局和畜牧、卫生等部门展开联合执法,在仓某的住所发现了三个冰柜,打开后发现里面有70多头病死猪。次日,仓某被公安机关刑拘。
绍兴县检察院在审查中查明,2011年4月至5月期间,仓某为了非法获利,在绍兴境内各生猪养殖场收购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病死猪,然后将收购的病死猪非法销售给臧某(已判刑)、沈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259元。
庭审现场,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仓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官在庭审后认定,仓某严重违反质量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收购、销售,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仓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养猪场不可让病死猪流入市场
虽然仓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关于病死猪的一些法律规定却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养猪场尤其应该注意。
据绍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规定,货主在出售动物之前,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由检疫人员在现场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疫后,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货主凭检疫证明出售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处理。“对病死猪不宰杀、不运输、不流转,进行无公害处理,违者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绍兴县境内的各大养猪场,仓某几乎都曾“光顾”过,虽然仓某收购销售病死猪的行为可恶,但养猪场为图方便也给了仓某可乘之机。“今后,养猪场再有病死猪,应当主动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沟通,千万别让病死猪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社会。”
来源:天天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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