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阿陈和朋友合股开了个加工厂,去年2月,他退出了股份。
但今年,却有两桩官司找上了他。
第一桩官司
在合作办厂时,股东A曾想把手上的20%股权转给阿陈。阿陈答应出30万元买A手中的股权。当天几个人坐下来讨论,老张也在场。A就让老张起草一张条子,让阿陈签字。说好事后把钱从银行转一下,股权转让的事就这么定了。
老张也不是很懂,就起草了一张借条,阿陈签了字。但事后,股东A改变主意,把股权转让给了另一个股东C。
阿陈想想也就算了,也没想着把条子要回来。阿陈没有想到,A一直捏着那张条子。事情过去一年后,A拿着条子到法院起诉了他,让他还钱。
但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就如同现在电视里非常火的“微表情”,人在说谎的时候,总是会露出蛛丝马迹。
老张出庭作证,证明当天和阿陈他们在一起商谈时,的确说30万元用于股权转让。而A手里的这张条子正是他起草的。
A说,借条上没有写明,准备用于股权转让这个用途,不能证明这张条子就是老张说的那张条子。
法庭上阿陈的代理律师对股东A提出了质询,“既然你说阿陈跟你借了30万,那么这笔钱,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给他的?有什么人可以证明? ”
股东A:“嗯,当天喝完茶,阿陈到我家拿的,那时,老张不在场。 ”
律师问:“什么方式给的,怎么给的? ”
股东A想了一下说:“现金。 ”
(如果银行转账的话,是有记录可询的)
律师:“你怎么会有这么多现金,是不是去银行取的? ”
股东A:“不是,我当天卖了台挖机,正好有这么多现金。 ”
律师:“那阿陈是几点来找你拿钱的,来你家之前有打电话给你吗? ”
股东A又想了一下,“不是,期间我和阿陈一直在一起,他没有给我打我电话,我们一起去我家取的。 ”
律师:“好,你们是用什么交通工具回家的,是摩托车还是汽车?是一辆车,还是分头走的? ”
A仔细想了一下,“我们是各自回家的,我开我的汽车,阿陈开他的汽车。 ”“你看一下,这是当天,阿陈汽车的行动轨迹,有证据显示,当天阿陈的汽车一直停在家里。 ”
股东A无语了。
几天后,股东A撤诉。
第二桩官司
官司刚撤诉,又有一桩官司找上了门。股东C拿着阿陈写的一张35万元的借条,将他告上了法庭。阿陈左思右想,想不到自己什么时候向股东C借了35万元。后来他想到了,是当时在合股做生意时,自己向财务支了35万元,用作员工工资发放和差旅费报销等用途。
阿陈说,这笔钱是当时向财务领钱时,写的一张条子,只是用于证明这笔钱的去向。但股东C却认为,如果阿陈领钱是用于单位经营性支出,那么阿陈写张收条就可以了。而现在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是借钱,那借了就得还啊。
一审中,由于阿陈没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法院判阿陈需偿还债务。二审中,阿陈想到了,那笔钱当时是财务开支票给他的,而支票的存根上可能写有钱款的去向。于是,律师申请了法院调查,查明在该笔款项的支票回执上写着:“收到35万用于发放工资”这样的字样。阿陈这才摆脱了借钱不还的嫌疑。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瞿丹鸣
律师分析:阿陈的这两桩诉讼,前一桩官司因受让20%股权而出具借条,在法律上,借条就是引起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倘若股权转让事实发生,阿陈完全可以写张转让协议。如今,你没拿人家钱,却将借条留在人家手上。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麻烦的。
第二桩官司,是因为当事人搞不清楚借条和收条到底有什么区别引起的,如果阿陈当时写的是“收条”,那就不会有诉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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