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1日讯 近日,温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温州市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进行补充规定,根据法人属性分类,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登记为民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按学年收费。补充规定自2012年秋季招生起执行,没有列为试点的民办学校,仍按原政策执行。
按照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
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价,学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学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类学校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实行学年等级收费。民办事业单位,根据“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等级收取学费的政策。由教育部门确定等级,一类学校(省级及以上,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一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特别优质的学校,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二类学校(市级及以上的,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二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2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三类学校,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1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高于等级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补充规定对“退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如因学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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