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孙女士夫妇向宁波镇海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维科”)购买拉菲庄园小区房产一套,总价96万余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孙首付34万余元,余款62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合同对办理按揭的时间约定不明。
此后,孙女士未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按揭手续。
为此,维科于今年1月、2月几次向其发出告知函和律师函,依然无果。
今年3月,维科公司起诉孙女士,要求她支付剩余房款,以及违约金12万余元(后调整为7万余元)。同时被诉的还有另两名未按揭购房者。
镇海法院立案后,有网帖称当时拉菲庄园未按揭的有60人以上,购房者集体不按揭,意在抗议拉菲庄园房价下跌。
4月12日,孙女士在银行补齐了相关资料,办妥按揭手续。
开庭时,购房者表示,他们买房均是刚性需求,不办按揭并非抗议房价下降,而是签合同时房子未结顶不能按揭,以及后来资料未填妥被退回等原因(快报4月24日曾报道)。
案件审理期间,其他两名购房者也和孙女士一样,主动在银行办妥了按揭手续。
维科和其中一人达成和解。
其他两名购房者,认为合同中对办理按揭的时间约定不明确,所以他们没有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昨天,法院对两个案子做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办理按揭的时间约定不明确,但维科后来已就此事于2012年1月6日向孙女士发出告知函,告知孙于7日内按约办妥按揭,已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但孙在1月8日接到告知函后,仍怠于行使这一义务,后维科又发出律师函,但孙直到4月12日才补齐按揭所缺资料,应视为违约。
违约期自孙女士收到告知函7日后即1月16日起算,截止于孙补齐贷款资料的4月12日。按合同约定,以应付款62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违约金为27280元。
另一名被告陈先生,被判承担违约金6万余元。判决后,孙女士和陈先生均有上诉打算。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晓强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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