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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制售"地沟油"大案宁波开审 7被告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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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承认“挂羊头卖狗肉”

  庭上,柳某还说出了一条惊人消息,在平阴县当地,像他这样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油脂企业并不少。这也就是说,柳某也承认自己生产饲料油是在“挂羊头卖狗肉”。

  另外,柳某在归案后,还向警方检举揭发了7家相关企业,这些企业的日产量,少的有30多吨、多的超过100吨。不过,这些油品是否流向了食用油市场,还有待当地警方的查实。

  被告律师作无罪辩护

  理由一:饲料油是否有毒无权威鉴定

  和7名被告人的自辩思路同步,7名辩护人为7名被告都做了无罪辩护。控辩的焦点在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们紧抠《刑法》第144条的字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辩护律师称,格林公司生产的饲料油并非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甚至格林公司的饲料油到底是不是有毒有害的,至今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结论。

  现实的行为超出了当初立法者考虑的范围,这在每个类似的首例案件中几乎都会遇到。

  理由二:《通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发生后,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曾下发过一份《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几乎可以说是针对这起地沟油大案“量身定做”的,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怎么定性,对已经销售完毕,而没有实物进行取证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但这份《通知》亦被7名辩护律师认为是“一份不知何时生效、不应当具有溯及力”的内部文件,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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