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4日讯 随着银行卡消费的日渐流行,我们在享受银行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了由此带来的不安全问题。8月31日,仙居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存款被盗领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
2005年10月17日,仙居县居民徐某在当地某金融机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年12月12日,徐某在卡内存入16.8万元,卡内共有存款余额20多万元。
在徐某存钱的第二天上午,卡内存款被人在临海市一ATM机中取走5000元现金,另有19.6万元被人通过ATM机转账至一名叫“金星”的账户后,也于当天在ATM机所属的银行柜台被取走现金。同日下午,徐某丈夫以卡内20.1万元存款被人盗取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没有侦破。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7月5日,徐某向仙居法院起诉称,自己卡内存款是被他人用仿造的卡领取,“金星”又用假身份证在临海市金融机构网点开户并领走现金。
徐某认为,仙居县的金融机构有责任确保自己的存款安全,自己的款项被人盗取,仙居县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还款责任,临海市的金融机构未经审查,致使自己存款被他人使用假身份证领取,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要求仙居县的金融机构支付存款20.1万元及利息损失,临海市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申请银行卡时已接受该银行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徐某将款项存入卡内,与仙居县的金融机构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仙居县的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徐某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徐某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防止密码泄漏的义务。
法院认为,徐某的银行卡当天所支取的20.1万元现金及转账款项,均是通过自动取款机凭徐某的卡号及其私人密码所进行的交易,其全部交易均完全符合该银行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徐某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凭徐某的卡号和密码进行交易。对于19.6万元通过ATM机转账至“金星”账户,“金星”取走现金与本案并没有关联性。两金融机构既没有违约也不存在侵权,为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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