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父亲与母亲离婚时,同意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女儿。但父亲迟迟不愿搬离,使得与母亲同住的女儿只有长期在外租房。无奈之下,女儿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搬出自己的房子。昨日,江北法院判决了此案,支持女儿的请求。
父亲被判搬离女儿住房
2010年上半年,老李与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那套房屋归女儿小末所有,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小末则由母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0年8月,小末根据民事调解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登记于小末名下。
但一直以来,老李仍居住在已属于小末的这套房屋内,虽然女儿多次要求他搬离,他仍拒不搬出。
今年5月,小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老李搬离房屋。
一直以来,老李都觉得女儿让自己搬出去的做法很不孝。虽然女儿还在读书,学费就是一大笔开支,都由前妻一个人负担,但他认为,小末是他的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自己住在女儿的房屋里无可厚非。他还认为,女儿拿着调解书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自己并不在场,这样办出来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昨天,江北法院判定,小末是该套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老李长期占有,于法不符;在离婚后,老李对小末未尽抚养义务,而母女长期租房居住,如果老李继续占有房屋,于情于理相悖。因此,对小末要求老李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继续占有房屋,于情于理相悖
江北法院法官认为:小末的母亲与老李的离婚调解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其实质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权利的赠与行为。小末根据调解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视为接受赠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也随之完成。老李关于小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其不在场因此房屋产权证无效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本应互相关心,和睦相处,父亲尽抚养义务,女儿尽孝顺之心,在父亲无处安身之时,女儿为其提供住所乃是慈孝应有之义,但被告尚未年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完全可依靠自己劳动解决住房以及其他生活问题,尚不具备要求子女赡养的条件,故原告无法定义务为被告提供住所。被告要求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涉讼房屋的先前赠与行为有其特定的背景,是以原告随母亲生活且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为对价的,如被告长期居住该房屋且不支付抚养费用对同样无房可住的原告及其母亲也有失公平。
本案中,父母将房屋赠与小末,并在赠与时承诺放弃居住权,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亦并不能排除父母的居住权。老李作为小末的父亲,在尚未解决住房的情况下,可享有居住权,同理,母亲亦可享有居住权。但因夫妻俩已经离婚,同时居住已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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