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因500元工钱起争执,26岁的湖南男子刘某放火报复自己上班的内衣厂老板,结果导致14条无辜生命惨死,本月初发生在汕头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结局,刺痛整个社会神经。
昨日,浙江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仍在高位运行,近5年间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比重,由以往的80%甚至90%下降到60%左右。
《白皮书》在回顾总结2008至2012年我省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评述我省劳动关系现状同时,还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近年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疑难问题作出解答。这里撷取其中3个案例。
案例一
岗位要求必须得值班加班工资不能算
2010年2月28日,金某与档案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约定:档案局发给金某每月固定工资1050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班费补贴;金某做好全天24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工作、来访接待、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工作。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工具做饭。2011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合同期满后,档案局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双方打官司。
问: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答: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二
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2年1月1日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合同约定:王某以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为由,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同年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同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问: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案例三
合同期满不续签经济补偿单位要承担
张某自200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2000元。2011年12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2012年1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160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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