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8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刘来红 单立新 摄影 王坚颖) 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经营出海旅游、休闲游客,出租、出借船舶,都必须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备信息;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
在今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中,首次对出海旅游人员、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报备,以及小型船舶管理进行明确,并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解读该条例,12月28日下午2时30分,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参谋长魏奇华来到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演播室,与网友们进行了互动。
20多年的《规定》不适应海上新形势需要
在这次立法修订前,执行的是1990年通过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由于《规定》颁布时间较早,一些内容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不一致;对政府领导、经费保障等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小型船舶、租赁船舶、船舶修造等情况缺乏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
因此,从当前海上治安形势、维护我省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角度出发,《规定》的修订提上了日程。
2011年8月,条例立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今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新条例出台5大便民新规定
有网友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便民利民方面有哪些创新性的举措?
魏奇华介绍,在此次立法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便民利民,主要出台了五项新规定。
扩大了免予办证的范围,明确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免于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薄》的人员,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于办理《出海船民证》。
简化了审批程序,将办证期限从原来的15日缩短至3日,并规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当场发证。
延长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由1年提高到4年,实现了外地船员与本地船员的无差别对待。
取消了出海边防证件年审制度。扩大了免于办理边防签证的范围,明确规定:客轮、渡船和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于办理边防签证。
小型船舶纳入当地政府管理要向边防部门登记
小型船舶是船舶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这几年来一直处于应管而难管、想管又不好管的尴尬境地。
究其原因,魏奇华分析,一方面,这类船舶大多属于违规建造,加上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不能向海洋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证书,属于“三无”船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另一方面,这类船舶数量众多,仅我省边防辖区就有2000余艘,且主要属于家庭生计所在,如果单纯予以没收,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而如果放任不管,又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治安和安全隐患。
因此,这次在《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做好小型船舶管理工作,将小型船舶真正纳入管理视线,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出海观光旅游的游客要向边防部门报备
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的萎缩和产业转型,出海休闲、旅游的人明显增多。
魏奇华表示,对海上观光旅游业的发展,边防部队一直是大力支持的。正是由于考虑到出海观光旅游人员与一般出海人员的不同性质,这次在立法修订中,规定出海休闲旅游人员不用办理《出海船民证》,但是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出海前通过网上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
这主要是为了掌握出海人员的基本情况,避免一旦发生海上安全事故或案件时,出现因基本信息不明导致人员身份难以查证,责任难以认定等情况。
新条例实施对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魏奇华说。
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海上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租赁挂靠船舶、出海休闲船舶明显增多,私自建造“三无”船舶、非法买卖运输成品油等情况屡禁不止,由于这些问题大量存在,给海上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多隐患,但原《规定》对此缺乏约束,这次通过立法修订,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范,赋予了边防执法权,这有利于公安边防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从而有效破解当前海上治安难题,为广大渔船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海上治安环境。
随着我省发展海洋经济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沿海边防辖区进入了新一轮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时机。《条例》在强化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服务职能,要求边防部队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管理效能,并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规定。当前,部队内部也在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开展网上警务公开、案件公开查处、行业管理公开和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活动,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条例》实施后,必将能够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治安环境和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