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7日讯(通讯员 彦明)法庭上,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近日,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但因原被告双方以微信聊天达成借款意向的特殊借款方式,在开庭前就备受关注。
原告卜先生是海盐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马女士是包装加工的个体户,二人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也是生活中的朋友。
2012年5月4日,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马女士称有一笔保险款即将到期,自己急需现金续期又苦于手头正紧,想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
卜先生在聊天结束后随即去银行将8万元现金存入了马女士指定的账户。
因为当时是微信聊天,而且马女士很快就去外地处理事情,就没有给卜先生出具借条,卜先生也就没有坚持讨要,借条一事就不了了之。
事后,虽卜先生多次讨要该笔借款,但马女士坚持认为该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生意上的加工款。
今年1月31日,卜先生起诉到海盐法院,要求马女士偿还8万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卜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汇款凭证一份以及当时与马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
最终,原被告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马女士同意分期归还此8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经被法律所认可,但要将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