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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四成多吸毒人员有驾照 今后路面临检将查"毒驾"
今后杭州路面临检将加入查“毒驾”内容

  浙江在线杭州3月25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徐佳 朱莉萍)2010年5月26日晚,杭城滨江高教园区“垃圾街”,24岁的傅某吸毒后驾驶红色“奔腾”车横冲直撞,共造成20多人受伤。

  2012年5月26日晚,杭州人余某吸食冰毒后驾驶别克轿车,在沪杭高速上追尾碰撞了长安面包车和尼桑车,造成两死两伤。

  2012年7月28日晚,杭州人韦某吸食冰毒后驾车驶至之江路美政路口,撞上人行横道上步行的徐某,造成徐某伤重不治……

  “据有关资料显示,‘酒驾’时驾驶员的反应速度会下降12%,而‘毒驾’时驾驶员的反应速度会下降21%。毫不夸张地说,‘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酒驾’。在3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如是说。

  “毒驾”危害超过“酒驾”

  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大趋势下,杭州的毒品问题也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

  截至今年2月份,全市已累计查获吸毒人员18700余人,其中吸食合成毒品人员12500余人。今年1至2月份,又查获吸毒人员694人,新增吸毒人员447人,其中新增合成毒品吸毒人员417人,同比分别上升19.7%、13.7%和13%。

  其中今年以来,杭州交警部门已经累计查获5名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

今后杭州路面临检将加入查“毒驾”内容

  杭州四成多吸毒人员有驾照

  专家分析,从吸毒基本成因来看,“毒驾”比“酒驾”具有更强的隐蔽性、顽固性和危害性。

  对此,在办理驾驶证初次申领、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时,杭州交警部门通过和禁毒部门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实现自动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

  发现属于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的,利用系统及时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发现属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等情形的,均严格按照规定注销驾驶证。

  从2011年起至2012年底,全市共注销驾驶证近200份。其中去年就对有脱失逃跑、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形的55名吸毒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了强制注销。今年还将对符合系统注销条件(吸毒成瘾未戒除)的419名驾驶人,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公告作废。

  根据去年11月数据显示,全市645名社区戒毒人员中,有345人有驾照;526名社区康复人员中,有263人有驾照;517名杭州户籍被打击处理又未被社区戒毒接收的,有120人有驾照;驾照持有率约为43%。

  路面临检查唾液辨别是否吸毒

  记者在会上获悉,查“毒驾”也将结合到路面临检行动中,与查“酒驾”、查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形成常态化。

  去年6月,禁毒、交警就曾联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杭州首次整治“毒驾”临检行动,对370余名可疑人员进行了毒品唾液检测,共查获吸毒嫌疑人员3名。

  检查时,民警先核对驾驶人信息,查验是否有吸毒前科,若有就要进行毒品快速诊断,需要借助毒品唾液快速诊断试剂盒。

  操作方法是将一个独立包装的带有海绵头的唾液收集器放入测试者的口中,过2分钟后取出插入测试盒。过一会,如果测试盒上出现了2条线,表明阴性,说明测试者体内并不含毒。

唾液试毒

  法律规定“毒驾”要注销驾驶证

  对于“毒驾”,我国法律和我省的禁毒条例始终保持“零容忍”,有着详细的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去年8月公安部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即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或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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