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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医疗药械保健食品广告 高压监管媒体

  浙江在线杭州3月25日讯(记者 戚珊珊 通讯员 徐峰 沈雁)走在街上,打开电视,我们经常能看到有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有的请出所谓的医务人员和治愈患者进行现身说法,有的以“健康专题”、“免费体验”等形式变相发布。看到这些广告可千万留个心眼,因为大多都是虚假违法广告。

  在今天召开的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实务公示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卫生厅、药监局联合启动了为期9个月的全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将对这四类虚假违法广告持续严打严查,高压监管。

  通报经典案例 去年查处违法广告736件

  据统计,2012年浙江工商系统共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736件。公示会上,省工商局选取了其中多个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商家、广告发布和经营单位。

  案例一:湖州市个体户余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当事人于2012年6月16日起在湖州某电视频道发布“妙巢”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含有“35岁的王小姐,用妙巢内分泌调节法调节5个月后,子宫和卵巢恢复到27岁时的状况,子宫和卵巢一好,皮肤马上就跟着好了,又白又嫩还很透亮,斑也没了”等内容,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永康市个体户赵某制作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当事人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于2012年1至5月在户外墙体、灯箱上制作并发布“永康长城香斋医疗,专业治疗:妇科炎症、宫颈疾病、不孕不育、生殖器疱疹、卵巢囊肿、内分泌紊乱、子宫肌瘤、早孕,男性尿道炎、前列腺炎、阳痿、早泄、包皮包茎、腋臭专科、痔疮专科、耳鼻喉科”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永康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及罚款共计47812.40元的处罚。

  案例三:温岭广播电视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案。当事人于2012年1月及4月至5月期间,发布的“鹿胎胶囊”的广告,含有“患者段某服用一个疗程气色转好,腰痛消失,色斑变淡---,患者程某服用3个疗程妇科炎症全部消失,精神状态彻底好转,夫妻生活和谐,不再脱发,月经正常”等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内容。温岭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及罚款共计12474元的处罚。

  媒体要严把发布关 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公示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卫生厅、药监局联合围绕集中整治行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整治的重点包括8个方面:

  1.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发布广告;

  2.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发布广告;

  3.利用广告夸大产品疗效或功效,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

  4.利用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医务人员、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

  5.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

  6.以“健康专题”、“新闻报道”、“医疗咨询”、“免费体验”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的;

  7.在大众媒体发布治疗或改善性功能障碍广告的;

  8.其他严重违法广告行为。

  在不少案例中,一些虚假违法广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示会现场也来了不少媒体的广告部门负责人。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新闻单位要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回绝那些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内容、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的广告。媒体在把关时,切记要看广告内容有没有审批或报备以及有没有擅自篡改。

  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严守法律底线,切实承担广告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省工商局表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处理,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停止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部分或全部广告业务。对发布虚假广告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雪林说,一个行业一损俱损的惨痛教训有不少,不能因为部分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业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

  练就火眼金睛 违法广告有“四假”

  其实,一般人可能对这些虚假广告并不在意,但是生病的人,若看到广告说的正好是治疗这个病,很可能就会上当。

  肆意猖獗的虚假医疗药械保健食品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病急乱投医”的患者的危害更是雪上加霜,这也一直是工商等有关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

  省工商局揭示,这4类广告的违法表现基本上可概括为“四假”:

  一是假装。有很多的违法广告都是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以专版、专题、访谈、消息等新闻形式来发布,隐蔽性强,造成普通的消费者难以鉴别。还有的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这都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相违背。

  二是假善。有的违法经营者以免费赠送健康养生类书籍等方式为幌子,行发布非法广告之实。这类刊物和合法刊物外表无二,封面华丽、标题典雅,但刊号虚假、内容庸俗,违法广告占到了刊物内容的一半以上。

  三是假情。有的在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健康咨询、情感热线等沟通交流节目中,雇佣“托儿”拨打电话,传播虚假信息,连篇累牍,虚情假意,欺骗、误导观众或听众。

  四是假言。有的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在取得广告审批证明后,在对外发布时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在广告中夸大其词,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不科学地宣传治疗功效,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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