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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项生源案一审开庭 辩护人称故意杀人罪证据存疑点
  浙江在线嘉兴5月22日讯(记者 施宇翔) 5月22日上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项生源,男,1972年2月15日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坐上由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车费等问题发生争执。当车行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上车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又掐颈、捂嘴,并将被害人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弃置于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项取走被害人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彩华头面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项生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项生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还存在疑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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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3月2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案件,此前被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所为。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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