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水人情签个字 谁知背债五万元 名字不能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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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15日 16:15:3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3月6日,拿到“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的判决时,永康华先生直喊冤枉,他说:“我们12个人都只是在陈女士的请求下,碍于情面替她到银行签了几个字,谁想到每人会背负5万元的债!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
永康西城街道的华先生说,他与陈女士是同村人,平时两家人关系不错。2004年年底的一天,陈女士找到他,让他帮点忙,说是最近办厂资金周转不过来,银行欠的钱没还上,现在想贷款又贷不出来,所以想让他出面到银行签几个字,以他的名义到银行贷5万元,她会负担保责任的,钱也会自己还,不会影响他的。华先生想只不过是到银行签几个字而已,便答应了。2004年12月3日,他跟陈女士到银行,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一年后,早把这事忘了的华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银行因为迟迟拿不到还款,几经催讨也没有结果,就把他告了。
开庭审理时,华先生惊愕地发现竟有12个人和他一样替陈女士签过字贷过款,而且都是发生在2004年11月至12月这段时间。这些人多是陈女士的朋友或者亲戚。他们都承认那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字是他们签的,对这些单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他们都说签字并不是借款的真实意思,而是代替陈女士借款,自己并没有拿到一分钱。
最初陈女士还会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很坦然地承认说:“钱是我领的,他们并不知道发放贷款的事情。还款责任我也会尽量承担的。”但是到后来,另几个类似案件开庭审理时,陈女士就不到庭了,只递交了几份书面说明,承认钱是她的。再到后来,陈女士索性既不到庭也不递交书面证明了。
银行却坚持认为与其签订贷款合同的是华先生等人,认为他们既然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人就是华先生等人。至于款子的实际借款人是谁,又是由谁使用这些钱,和此案并无关联。
3月6日,永康法院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由华先生等人归还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的判决,由陈女士连带偿还上述款额。
据悉,近些年陈女士做生意并不顺利,连连亏了好些钱,现在也还不了钱。事后,华先生他们很是后悔,大呼这名字可真不能乱签呀。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在永康因这种事而闹到法院的案件不止一件,华先生等人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他们之所以会这样做,多是出于对陈女士的信任,没想到顺水人情最后却让自己背上了黑锅。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陈春萍 胡志宏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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