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乱收费追究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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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 07:06:3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对教育乱收费不光是清退了事,还要追究相关学校校长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这是日前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做出的明确规定。
按照这个办法,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违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违规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违规向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国有民办学校有下列9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不按规定对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公示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的;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加大对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去年,浙江省共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事)件242起,清退违规收费6760万元。
来源:
中国廉政网
作者:
周潇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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